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28阅读量:(1564)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思法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个体户,现住普洱市。
委托代理人王伟刚,男,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普洱市澜沧县人,现住普洱市澜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石料欠款77779.00元、资金占用损失费1000.00元,合计78779.00元;二、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600.00元;三、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申请执行费1106.00元,三项合计81485.00元。通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4)思法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辛高云
审 判 员 何春玲
代理审判员 杨正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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