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3阅读量:(1291)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叙永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委托代理人许邓,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5月21日依法由审判长张书祥、代理审判员李正锋、人民陪审员王金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2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于19**年*月*日生育女儿。在同居期间,因被告经常赌博及一些琐事,双方经常吵闹打架。2003年双方因被告赌博再次发生打架后,被告便独自到浙江省宁波市去打工。随后,原告也赶到了宁波市去打工,在外打工期间,被告仍经常赌博,经常向别人借钱乱花,导致长期差别人的账,原告也不敢说,若是说了,被告便对原告殴打。原告难以与被告继续生活.2008年8月原告提出与被告分手,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回家时,被告态度又变了,还找人劝说,并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原告考虑到被告已承诺痛改前非,态度相当诚恳,并考虑到孩子,故原谅了被告,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并应被告的要求双方于2008年9月1日到叙永县麻城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回到了宁波市打工,被告又老病重犯,仍继续殴打原告,不管原告吃、穿,就连原告生病也不管,原告感到十分痛心和绝望。2009年元月双方因被告赌博又一次发生打架后,被告便甩下原告独自一人出走,至今一直没有与原告联系过,分居4年有余,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10月同居生活,生于19**年*月*日生育了女儿。2008年9月1日,原、被告在叙永县麻城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叙永县麻城乡双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是原、被告因被告长期打牌赌博对原告打骂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合,且感情不合分居四年多时间,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关原、被告感情不合以及分居满四年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自相识至今已有二十一年时间,并生育一个女儿,女儿也已成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从夫妻情谊出发,多考虑子女及家庭利益,互相体谅,夫妻感情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故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稳定和睦的家庭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书祥
代理审判员 李正锋
人民陪审员 王金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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