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何某某与戴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7阅读量:(1365)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56号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
被告叶某某,女。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敏,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戴某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戴某某一直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给被告戴某某的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现状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戴某某未进行答辩。
被告叶某某辩称:2013年被告戴某某确实在做零售塑料袋的生意,但被告叶某某并不清楚被告戴某某的生意情况。原告于2014年前半年找被告戴某某催要借款时,被告叶某某才知情,但借款时被告叶某某没有参与,且二人现已离婚,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戴某某因做零售塑料袋的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何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0.0015,借期现为2013年10月1日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戴某某一直未还,现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戴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戴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虽已于2014年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某主张该债务为被告戴某某个人债务,因被告戴某某与原告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被告戴某某个人债务,且二被告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叶某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某某、叶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某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1.5‰计算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戴某某、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明霞
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
人民陪审员 于万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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