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韩某某、张某某侮辱尸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9阅读量:(2525)
山西省洪洞县乙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晋1024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洪洞县乙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侮辱尸体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侮辱尸体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汾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慧斌、吴慧文,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洞县乙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犯侮辱尸体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洞县乙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慧斌、吴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洪洞县乙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从一自称”小郭”的男子处接到一具女尸,出售给梁某某,梁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卫某某,将该女尸出售给卫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和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乙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对被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的基本内容不持异议,亦未作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在洪洞县甘亭收费站偶遇一自称”小郭”的男子,”小郭”将梁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告诉了被告人韩某某,二人协商,由韩某某联系梁某某,向梁某某出售女尸体。同年12月18日上午,”小郭”将一具女尸交给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与梁某某商定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某。梁某某遂将卫某某的联系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卫某某出售该具女尸,商定以2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卫某某。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梁某某各驾驶一辆车,在稷山高速路口欲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梁某某趁机弃车逃跑,公安民警在梁某某车内查获女尸一具。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洪洞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9日凌晨,该局民警在稷山高速路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从梁某某车内查获一具女尸;
2、被告人韩某某藏尸位置照片、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现场照片及女尸照片,经二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被告人张某某送至稷山高速路口,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4、证人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5日,一女的给其打电话称有一具女尸要处理,后给其商定23500元,并约定18号晚上在稷山高速路口见面,后再没联系到该女子;
5、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8日,其与韩某某、张某某”小郭”将一具女尸藏在甘亭镇下桥村一户人家院内,后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卫某某出售该女尸,2015年12月18号晚,在稷山高速路口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6、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乙法院(2008)尧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事实;
7、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对其各自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买卖尸体,亵渎死者尊严,有伤社会风化,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酌予考虑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乙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乙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高 峻
陪审员 郝亚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小洪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