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北京宝某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5阅读量:(182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某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清,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奎,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宝某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典当行)因与上诉人冉某清、孙某奎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某典当行、冉某清、孙某奎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典当行、冉某清、孙某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宝某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冉某清、孙某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向 玗
代理审判员 熊 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璐
书 记 员 崔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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