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吴某月与郭某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5阅读量:(113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月,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安,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晋华,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奎干,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招(刘某之夫)。
上诉人吴某月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6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某月委托代理人王科峰、郭某安、刘某委托代理人赵奎干、李某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6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新泉
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索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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