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12-08阅读量:(3095)
很多人只知道转让房产要办理产权,但是却不知道产权办理的流程。小编今天来跟大家说一下办理产权有哪些流程。
一、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在补齐材料之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1、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3、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4、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还应当就地查看,申请人应当给与配合。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四、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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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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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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