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4阅读量:(1652)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玲,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王某于2015年6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王某负担4650元,余款4650元退还王某。
审判长 靳 玲
审判员 李宏宁
审判员 付元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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