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丹阳市某某农村某某有限公司与戚某、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250)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某某农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某某村某某村(某某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戚某,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戚某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某某农村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戚某、丹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戚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7元,减半收取8293.5元,由上诉人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建安
代理审判员 孙 毅
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倩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