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岳某某与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5阅读量:(1666)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庄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
被执行人:郝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于忠钢、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8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海阳
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
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春雪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