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某与湖南张家界某某国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586)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熊志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张家界某某国际酒店。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
委托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南张家界某某国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争议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汉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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