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416)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以需要追加当事人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的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86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 军
人民陪审员 代名洪
人民陪审员 田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姣玲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