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田某与 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475)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39号
原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安。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的母亲。
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星余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立梅、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相识,认识一个月后便按农村风俗订婚。2013年10月10日两人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16日生小孩杨某。由于原告对被告缺乏应有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淡薄。婚后由于各自性格的差异,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心和体贴,家里一切大小事务均由被告母亲做主,被告处处听其母亲摆布和安排。不仅如此,被告所赚取的经济收入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就连孩子的牛奶钱也不予支付。原告在家里不仅要包揽所有家务,还要带孩子,尽管如此,被告及其家人还是故意找茬,对原告不满意。原告在家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013年10月份,原告刚生下小孩一个星期,因身患多发性胆囊炎需要手术治疗,被告对此漠不关心,治疗期间不理不睬,连医药费都不支付。在今年的8月份,原告因病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被告未去探望过原告,更不说去护理。今年7月份,被告甚至无端将小孩隐藏起来,不准原告看望。从此双方感情开始破裂,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互不往来。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淡薄,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心和体贴,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并将小孩隐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杨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某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彼此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又因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双方感情生隙,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目前双方对组建家庭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够,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用心经营生活,互相理解和关怀,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和沟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必将有所改善,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星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肖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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