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04阅读量:(1777)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杨真真,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吉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滨,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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