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6-18阅读量:(189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澄临民初字第0057号
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立平、周宏祥,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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