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许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18阅读量:(1604)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许某某,男,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德凯,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文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柔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某某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庭某某单元某某栋某某楼某某号房归被告所有,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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