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
发表于:2015-05-18阅读量:(3046)
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仲裁审理的期限是多长呢?审理期限有没有特殊的规定?超过了审理期限,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在这里,小编将会为您一一解答。
一、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的时长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的起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它还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三、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的中止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四、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的终止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五、超过劳动仲裁审理期限时的救济方法
因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的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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