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发表于:2015-05-08阅读量:(5216)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但是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呢?请随小编为您一一说明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两方面。
一、仲裁员的道德素养
根据本款的规定,仲裁员应该公道正派。仲裁员只有做到作风公道、正派、严谨、不偏不倚,才能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这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据以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公正的前提。因此本法对仲裁员道德素养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仲裁员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在长期的法庭工作中面对过多次的权益纠纷,不仅仅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十分丰富的处理纠纷的经验。由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工作是十分适合的。且能够获得审判员资格的人,其本身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审理纠纷的经验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对于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就不再提出对其任职年限的要求。只要求其曾经担任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即可。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具有监督仲裁工作的职能,因此人民法院的现职审判员不能担任仲裁员,现职审判员要想被聘任只有辞去现职才成。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又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学者,具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功底,完全可以胜任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根据本法的规定,这一部分人员即具有仲裁员资格。由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可以充分发挥其本身的专业知识,利用扎实的理论基础来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工会或者企业联合会等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聘任为劳动争议仲裁员。曾经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如劳动人事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维权或者企联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处理劳动纠纷的实践经验,只要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也一可以充实到仲裁员队伍中来。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满三年的,可以被聘任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律师不仅仅子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在执业期间积累下一定的经验,具有敏捷的思辨能力和灵活解决具体案件的实践能力。
律师担任仲裁员,可以弥补仲裁庭其他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并且因为律师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能保证其有担任仲裁员的时间和精力。对律师执业年限的限制,是为了保证仲裁员队伍的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仲裁员在整个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举重若轻,一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可以使得劳动争议仲裁走向一个更好的结果,以更多人的合法利益。以上就小编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的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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