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表于:2015-03-25阅读量:(3885)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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