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发表于:2014-12-30阅读量:(5304)
区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并不是玩法学上的文字游戏,而是通过对二者进行精确的定位,使各群体对这两种的合同形成准确的认识和使用,以保护各方的利益。
来来来,区别之前,先收藏!!
↓↓↓↓《劳动合同范本》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法人、组织。
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固定的,而劳务合同主体没有限制。
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直观的不同是,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规章制度的约束管理,后者合同双方不通过规章制度限制活动,双方只以合同为唯一的“制度”。
三、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也就是前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给付工资报酬,比如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等;后者由合同双方根据自愿公平的原则协商一致即可。
五、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约定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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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
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多,认真查明保护快准狠!→→
七、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
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八、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九、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多,签订之时别违法
十、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易法课堂→ →前置程序:指的是劳动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进行诉讼等后续程序。
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奉上。戳我戳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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