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发表于:2013-03-14阅读量:(3230)
很多时候,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到合同履行中会发生哪些变故,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用人单位的改变停止履行合同就成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否则的话,劳动者每天都要担心自己的合同莫名其妙就停止继续履行了。
小编就给大家举例说明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具体指什么。
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比如说武大郎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就叫“武大郎烧饼”,武大郎就是法定代表人,小编和他签了劳动合同,给他卖烧饼。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武大郎把公司的名字变更成了“金莲”烧饼,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成了武松。这些都不影响小编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就是说不能以这些做理由跟我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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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立,是指用人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当前一些企业正在进行重组或者改制,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原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例如,某单位进行改制,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制期间单位不可以以此作为理由提出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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