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签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于:2013-02-19阅读量:(4184)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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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律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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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人不限于所有权人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期间承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
这说明承租人虽然有转租的权利,但是需要承担转租所带来的额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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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房屋租赁的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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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承租人该怎么办?
(一)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内容。
(二)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
1、这要看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租金由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而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2、如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没有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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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约定维修义务,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履行该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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