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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共同财产: 一、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本身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某(男)与张某(女)结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4年刘某与张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外出打工,小孩随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和张某均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各自打工赚的钱由各自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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