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发表于:2015-04-20阅读量:(2672)
刘某(男)与张某(女)结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4年刘某与张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外出打工,小孩随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和张某均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各自打工赚的钱由各自支配、使用。今年张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借据原件并附有借款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自己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3000元,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以自己不知情以及分居期间各自赚钱各自用、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开支为由否认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怎么认定呢?该案中刘某主张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一、如何确认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夫妻双方不表异议,则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较大的争议,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简单地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债务,那是不适当的。但是,如果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某一债务系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要求夫妻共同偿还,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认定债务的真实存在,那是合适的。但是这一真实存在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超越了一般借贷关系的范围,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确认对外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再确认该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比较可行。首先,对于借贷关系,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贷是夫妻共同商议所为,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贷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为,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次,看借贷关系的发生,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如果借贷关系的发生对夫妻有共同的债务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的债务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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