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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通说认为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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