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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女双方最关心的莫过于离婚财产的分配。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有哪些?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配?这些问题的答案零散的分布在《婚姻法》的条文中,下面本文将对这些零散的法律知识进行整合。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条件、主体、管辖、启动、以及程序的细节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然而,在实务中,对财产保全程序的救济仍然有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申请人和救济途径上。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应当责令担保,对诉中财产保全,可以责令担保。但在实践中为了提高程序效率,往往是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以取代法院的审查和申请人的证明责任。
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本身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居生下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的区别,根据同居方式的不同,在抚养权上有着些许不同。同居的方式有三种: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双方均有配偶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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