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及分类?
发表于:2015-07-27阅读量:(3366)
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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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
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No discussion,No permission:《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如何?》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二、夫妻特有财产的分类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二)特有财产制
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证据难,难于上青天:《如何收集夫妻财产状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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