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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与原告刘小姐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人民币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小姐位于 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
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与原告刘小姐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人民币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小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强、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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