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个体户因非法买卖警用装备获刑10个月,法律如何认定该罪?
发表于:2015-03-23阅读量:(2628)
据法院网消息,一个体户公然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里非法经营警用装备,在交易的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有将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接来下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法律如何认定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一、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
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的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装备而非法生产、买卖的主观心理状态;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即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三、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如何理解“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前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有了一定的理解。生活中无论是做生意还是日常琐事,我们都应该要三思而后行,避免触及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当然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应是多了解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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