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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
到目前为止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效的是2009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是本司法解释的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即通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某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某某、田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王喜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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