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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案情:广州市A公司职员甲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其在医疗期满之后仍在住院治疗。该期间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遂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请问:A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情:甲在一家外资公司就职。根据该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甲应先做满4个月的“实习期”,公司再和甲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劳动规章的该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一般法律对于试用期的员工,若员工没有过错,则提前三天通知员工就可以辞退员工的。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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