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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激励协议中: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如何协商?保密条款是否需要设置?激励对象收益如何约定?一旦激励对象辞退离职,公司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使得损失减到最小?其中的风险又该如何防范?
我们实务中常见这些纠纷:出资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出资协议,出资协议保密条款缺失,相关事项约定不明……试想出资人在创业过程中产生矛盾或利益冲突,使团队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减弱,甚至于分崩离析,还怎么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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