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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通讯的发达,其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影响着法定证据的种类。 很多时候劳动者如果想要辞职,会发给邮件或者用短信辞职,若后期关于辞职的劳动纠纷需要举证的话,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在以品牌消费为主要形式的今天,消费者主要是通过“认牌”来达到购物和服务的目的。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做的宣传、广告及推广,都是为了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在知识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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