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02阅读量:(1557)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322号
申请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爱,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龙跃飞,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武陵区城东怡景嘉苑8栋703号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等值于5594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武陵区城东怡景嘉苑8栋703号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珍
审 判 员 贾珍元
人民陪审员 唐曼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娟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