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0阅读量:(159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王选民
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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