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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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