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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石某某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秋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红,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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