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5阅读量:(1356)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31号
原告王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兆才,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亲属。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兆才、被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子王某甲,现年九岁,学生;长女王某乙,现年14岁,学生。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不长时间,原告即发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追求吃喝玩乐,对家庭生活几乎不管不问。多年来原告考虑到孩子,忍气吞声。但被告不但没改掉毛病,反而变本加厉,几乎没有半点家庭责任心,有事出门玩乐,多日不回家。被告性情暴戾,经常为小事甚至无事生非打骂原告,殴打原告时下手凶狠,常动用器械,致原告身上经常有伤。最近,被告两次打骂原告,致原告身体受伤。原告曾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认为是夫妻纠纷,没有依法处罚被告,使被告有恃无恐。被告长期劣行不改,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如果被告不同意,则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家庭财产全归原告,具体有:玉米8000斤、3头约200斤的生猪、冰箱一台、液晶电视一台、普通电视一台、摩托车一台、组合衣柜一个、古铜钱20余枚;债权归被告,具体有:马某某欠款约9000余元、马某甲欠款1500元、被告父亲欠款400元、被告表兄弟尹某某欠款500元、被告亲属满某某欠款200元、被告亲属马某乙欠款200元、被告堂妹欠礼金款100元、原告朋友谢某某欠款200元;债务:欠赵某某300元、欠于文和18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15年,感情尚好。被告是有责任心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恶习。原告常年在外打工,两个孩子是被告一手拉扯大,家务农活也是被告一人操持。原告父亲患有脑血栓、心梗10余年,瘫在床上2年,是被告一手伺候。被告不存在经常用器械打原告的情形。原告性格内向,少言寡语,被告性格开朗,由于性格上的差异,有时为家庭琐事产生误会、发生争吵,但不影响夫妻感情。15年中,有两次大的矛盾纠纷,都是原告先动手打的被告,被告气不过才还的手。前一次,原告把被告身上打的青一块紫一块的情况下,才还的手,虽然惊动了派出所,但这只是夫妻生活中的插曲,是缺少沟通引起的,只要把话说开了,各自宽容理解,是应该和好的。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子王某甲,现年9岁,学生;长女王某乙,现年14岁,学生。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常常为家庭琐事产生误会、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对方,致身体受伤害。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婚姻证明、受伤照片;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调取的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案件卷宗,在案为凭。以上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常常为家庭琐事产生误会、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对方,致身体受伤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进行抚养。原、被告所述家庭财产,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价值,故本院对家庭财产价值无法认定,本案不予分割,双方可以对家庭财产纠纷另案诉讼。原、被告所述债权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一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自行承担抚养教育费;长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自行承担抚养教育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光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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