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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向顾某借款3万元,约定6个月后偿还,但是并未约定支付利息。后因张某到期没有偿还借款,顾某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了张某。请问:顾某能要求张某支付利息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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