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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邬某入职深圳市东方越野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5月,邬某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公司 也未给邬某发放工资。
案情:广州市A公司职员甲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其在医疗期满之后仍在住院治疗。该期间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遂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请问:A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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