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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以夫妻名义所负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负的债务都应该视为以夫妻名义所负的债务。
刘某(男)与张某(女)结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4年刘某与张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外出打工,小孩随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和张某均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各自打工赚的钱由各自支配、使用。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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