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12-31阅读量:(3813)
一、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债务清偿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约束力,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即夫妻在共同债务的清偿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分别责任。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任一方要求偿还部分或全部债款,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一方进行清偿后,对超出自己应当负担的部分,可要求另一方偿还。
二、夫妻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已经被确定为是个人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对债务进行清偿,而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或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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