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务支招“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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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公布的2013上半年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本期查处的案件数量共有53起,涉案金额高达1277.84万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有些出资人抱着侥幸心里,想瞒天过海,减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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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公布的2013上半年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本期查处的案件数量共有53起,涉案金额高达1277.84万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有些出资人抱着侥幸心里,想瞒天过海,减少出资。
公司股东:
上述各股东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 XX 有限责任公司,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名为准。
二、公司经营范围为 。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 XX个,其中自然人 XX个,企业法人 XX个,社会团体 XX个,事业法人 XX个,国家授权的部门XX个。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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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的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实收资本是指依据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掌握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企业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不是必须一次性缴清的,例如: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一家外资企业,第一期注册资本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缴付全部注册资本的15%即75万美元即符合公司法规定,其余部分在取得营业执照12个月内全部缴清即是合法企业。
所谓出资不足额,是指行为人是因各种原因而对其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高估,致使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出资不足。
对于这类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欺骗的故意,当然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进行追究,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足出资等民事责任。
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抽逃出资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如何来认定这一行为呢?首先要懂得股东抽逃出资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就是对抽逃出资的审查认定了。
1、股东抽逃出资的一般表现形式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以上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手段。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抽逃出资亦同样令人触目惊心。
2、对股东抽逃出资的审查认定
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其关键是对这种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
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帐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由于我国过去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记帐方法,比如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增减记帐法,给统计工作带来了混乱。所以,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依世界通例,明确规定备置商业帐簿应统一适用借贷记帐法。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股东抽逃资金的认定应注意与以下几方面相区别:
第一,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票,将其注销并把出资款返还股东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当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如股东会决议,公告债权人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等,否则减资行为的效力难以得到法律认可。
第二,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对此,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8月30日专门就此问题作出答复,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股东将一定数额的资金交付验资,但在公司成立前即已抽回的,构成虚假出资,不构成抽逃出资。同时,即便是公司已成立,但注册资金尚未转化为公司经营性资金的,即公司尚未开展正常经营前,将注册资金抽回的,仍应认定股东未出资到位,而由股东承担着虚假出资责任。
股东抽逃资金无论多少,一般不能否认公司人格,并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显然不利于债权人保护。而股东虚假出资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金要求的,可通过否定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反对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反对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际,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