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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合同2014.7-2017.10月,但2016年1月1日由于工作地点性质的改变,公司又与我签订了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1.1-2017.10.31,由于当时未意识到劳动者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已经在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上签字,请问公司是否构成违法?我上月向人力资源口头表述应更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答复合同未到期,到期后再签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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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第三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违法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