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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是朋友关系,A多次带B到家中,有亲吻、脱衣等接触,未发生性关系。某次,B在亲密接触中未穿着衣服,A仅着内裤,B通过压身方式试图脱去A内裤发生关系,A不同意,B几秒钟后中止。B可能有强制猥亵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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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要构成猥亵,前期是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其中被猥亵一方是不自愿的态度。 这个案情中,说的是A多次带B到家中,双方发生一些亲密动作,没有强迫情况,双方是自愿发生的,到这个阶段不存在猥亵的情况。而后,B试图去脱A的内裤,A不同意,这个行为A是存在不自愿的情况,但B是在不同意后停止了继续的行为,从一般的状况下看,这个行为要构成猥亵比较难,因为还是属于前一个阶段的后续行为,这个阶段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还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判断,具体以公安机关判断为准。 如果A认为自己是不自愿的,认为B是强迫想要维权,建议可以报警,跟警察说清楚,自己在这个关系中是不自愿的,由警察机关介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