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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经孙某介绍,周某向曹某借出9万元。之后几天,逼迫孙某写下欠条:2009年4月11日借到周某9万元,借款人:孙某 2009年4月1日。2014周某在孙某公司闹事,逼迫孙某写下借条:周某的9万元贷款,此贷款由孙某帮曹某借钱9万元,此贷款孙某承担偿还利息本金。 我想咨询一下,借条是否有效?孙某根本没有收到一分钱,第一张借条的借款日期有误,第二张借条是周某无理取闹获得。孙某是否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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