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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幼师,和区教育局签了合同。三年内不得申请改行、调动或参与其它招聘考试。如果辞职,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按每一年服务期1万元的标准向区财政专户缴纳违约金。这个违约金是合法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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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尊敬的客户,您好:一般劳动合同中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