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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央企驻海外工作,公司说前1-2年需要先跟第三方签合同,2年后就可以调动进公司,并告知外派人员和本部人员待遇一样(合同没有写),四年了,没有兑现任何承诺,说现在的项目结束后,回国并解除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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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劳动合同是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无法确定用工单位是否有给过任何承诺,用工单位并未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个想要找用工单位主张权力很难。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即因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不同而分别处理,只有用工单位是以第40条的相关情形退回的、且劳务派遣单位也是以第40条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之规定被退回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重新寻找用工单位,如未寻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则应承担该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若违法解除,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付。若合同到期终止,则是单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