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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个员工,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30日到期,公司不续签。但是该员工怀孕,劳动合同顺延。现在公司和她协商一致,如果“三期”顺延届满日晚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劳动合同解除。顺延届满日早于2019年2月28日,则届满日自动终止。补偿共25000块,金额不变的。 补充协议怎么拟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可以约定离职日期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以较早为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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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作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文书须体现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原工作岗位、原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另外,对文书的具体格式并无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比如:(1)由用人单位提出或劳动者提出离职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2)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单方面解除;(3)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须讲明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比如合同期满、劳动者已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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