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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原来的单位因为拖欠工资所以提出离职,在离职的时候老板让写因个人原因离职,我没有同意,写的是因其他原因离职。老板没有给签字,但是交接已经昨完了。到现在老板也没有给我停保,也没有给我用工登记表,我也没有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份,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未回答前暂不可追问,律师的及时解答时间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问,可继续提问,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问
您好,按照您的描述您单位的老板并没有同意您的离职,而且社保仍旧帮您缴纳,也就是说您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您如果打算继续上班那么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之前所拖欠的工资,如果单位不予以发放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打算离职而单位拖着不办理离职手续且不发放工资的您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您单位的情况是属于违法的。
您好,您原来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的,双方各持一份。
您的离职申请老板没有签字,社保也没有停,说明还存在实际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除非确实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您可以寻求以下救济途径: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